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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消息】女子借名购买保障性商品房结果遭遇卖方反悔吃大亏

发布时间:2020-11-22 11:31:41 阅读: 来源:太阳镜厂家

厦门岛内,每平方米仅8900多元,这样的低价房如今上哪里找?

购房人江女士因借名购买保障性商品房,结果三年之后房价涨了几倍,但卖方却反悔了。最终,购房人吃了大亏,房价升值全部“泡汤”。

近日,江女士为此状告卖方,指责对方违约,要求对方履行《房屋买卖协议》。但是,保障性商品房可以买卖吗?针对这一焦点问题,双方在法庭上展开了争辩。

买方借名55万买一套房

原告说:“我是借名买房,她应该履行协议,把房子还我。”被告却说:“我是借钱买房,原告借钱给我,我很感谢,但房子不能给她。”

法庭之上,双方各执一词,一个购房事实,两种陈述版本。

购房人江女士今年39岁,她来自福建省浦城县,原本是湖里区一家小店的店主。而卖房的林小姐曾经帮江女士看店,双方原本关系不错。

据江女士起诉说,这套房子建筑面积61.32平方米,成交价为550466元,平均每平方米单价为8900多元,其中首付款为130466元,贷款为300000元,差价款为120000元。而被告林小姐购买的实际成本价格仅为43万多元,每平方米的成本价仅为7000余元。

经法院查明,2011年7月15日,被告林小姐与厦门市住宅建设办公室、厦门市东区开发公司签订一份《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销售合同书》,约定林小姐购买位于湖里区高林居住区的一套房屋。合同中约定,购房取得产权未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。

随后,被告林小姐与原告江女士又签订了一份《房屋买卖协议》,双方约定:林小姐将讼争房屋出售给江女士。

卖方反悔升值房产“飞了”

由于产权未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,因此,卖方暂只能委托公证给原告,约定待产权证满5年后过户至原告名下。《房屋买卖协议》签订当日,江女士就向林小姐支付了135000元购房首付款。此后,江女士又通过林小姐名下的银行卡支付房屋按揭款。

据江女士说,她一直有按协议约定付钱,但是,被告违约反悔,不但不按协议交房,还向银行申请注销了按揭款支付账户,导致江女士不能支付差价款,也不能再支付按揭款。因此,她起诉请求被告继续履行协议。

被告林小姐则说,江女士把钱借给她购买保障性商品房,对此,她“很感激”。但是,根据规定,保障房是不允许买卖的,之前被告误以为可以买卖,才与原告签订买卖合同,现在被告知道不能买卖,因此不能再履行协议。

法院判决

未满5年不能卖

近日,湖里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,认定双方签订的《房屋买卖协议》不宜继续履行,因此驳回了原告江女士的诉求。这意味着,房价升值多少已经与江女士无关了。她可以拿回自己已经付的购房款,但还需要另案起诉。

法官分析说,双方签订的《房屋买卖协议》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,不违反法律法规,应认定有效。但是,讼争房屋系保障性商品房,地方政府对讼争房屋上市交易有明确的政策性限制,对此双方都是知情的。依据《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销售合同书》约定,被告在取得产权未满5年转让的,由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办公室回购。

另外,案件审理期间,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办公室明确复函向法院表示,讼争房屋如出售应由该办回购,明确其未放弃回购权。因此,原被告双方签订的《房屋买卖协议》不宜继续履行。

律师提醒

借名买房暗藏四大风险

厦门律师林敏辉提醒买房人,借名买房暗藏“赔了房子又折钱”的风险,出借姓名的人一旦反悔,买房人将无法用法律手段来维权。因此,不要存有规避政策、钻法律漏洞的侥幸心理。

林律师认为,借名买房的行为存在四大风险:首先是借名购买保障性住房,即使签订了书面协议,但因规避政策,该协议存在被法院认定无效的可能。

第二,在房屋满足过户条件时,是否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的主动权掌握在登记人手中,借名人面临遭到拒绝的风险。

第三,即使登记人认账,但如果其陷入债务纠纷,债权人申请保全,也可能导致房屋被查封。

最后,如果登记人将房屋转让给“善意第三人”,借名人的房子很可能打了水漂,再也要不回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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